关于电子商务的法令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ຄ້າທາງເອເລັກໂຕຣນິກ
Decree on Electronic Commerce
简介
本法令规定了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管理、跟踪和检查的原则、规章及措施,明确电子商务的形式、申报与许可、电子商务合同、信息提供与保护、各方权利义务、禁止行为、争议解决以及管理与检查等内容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关于电子商务工作之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章和措施,旨在使该项工作得到发展、现代化、安全且可信赖,以保护客户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能够与地区及国际接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指经营者与客户之间通过电子渠道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买卖、交换。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方式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经营的自然人或法人;二、客户,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三、电子渠道,是指用于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网站、程序或其他指令集;四、电子商务渠道所有者,是指作为电子商务网站或程序所有者的经营者、自然人或法人;五、电子订购指令(online ordering),是指安装在电子商务渠道内或与电子商务渠道相连接的某一信息接收与发送设备中的指令,使购买者能够按照电子商务渠道所列明的条件发起订立电子商务合同;六、电子市场(marketplace),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创建的电子商务渠道,用于向买卖商品或服务者提供电子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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