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财务与会计的法令(政府,第463/ЛБ号,万象市,2021年3月9日)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ເງິນ ແລະ ການບັນຊີ ຂອງທະນາຄານແຫງ ສປປ ລາວ (ລັດຖະບານ, ເລກທີ 463/ລບ, ນະຄອນຫຼວງວຽງຈັນ, ວັນທີ 09/03/2021)

Decree on Finance and Accounting of the Bank of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Government, No. 463/LB, Vientiane, March 9, 2021)

简介

本法令由老挝政府颁布,规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老挝中央银行)财务与会计管理的原则、规章与措施,涵盖资产、负债、资本、预算、会计核算、财务报告、检查监督以及禁止行为等内容,全文共七编五十二条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宗旨(第一编 总则)。本法令规定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财务与会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章与措施,以使其富有效率与成效,旨在增强其财务实力,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2条

第二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的财务与会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的财务,是指对资产、负债、资本与预算的管理,包括年度净收益的分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的会计,是指收集、记录、分类、汇总财务变动信息并依照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以作为分析财务状况的资料与工具,并用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的监督检查、财务规划及业务管理。

第3条

第三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发行流通的纸币与硬币,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已印制并投放流通的纸币与硬币;二、不可转让债券,是指不得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出售或转让所有权的债券;三、电子文件,是指以电子工具制作并保存、可通过信息显示系统、打印或其他形式读取的会计文件;四、难以追偿的应收债权,是指依合同所定期限逾期,本金与利息全部或部分未获偿还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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