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公务人员(干部—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的指示(内务部)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ວ່າດ້ວຍ 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ວຽກງານ ຈັນຍາບັນ ຂອງພະນັກງານ-ລັດຖະກອນ (ກະຊວງພາຍໃນ)

Instruction on Organizing and Implementing Professional Ethics for Public Servants (Cadres-Civil Servants)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简介

本指示由老挝内务部依据第184/政府号《公务人员职业道德法令》制定,逐项阐释公务人员对自身、对职业、对组织、对人民与社会四类职业道德的内涵、合乎道德与违反道德的行为及示例,并就隐性利益的防范、职业道德的评议机制、对违反者的处置措施以及组织实施作出规定

条文

第1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昌盛。内务部,第0/内号。万象市,2021年4月2日。指示:关于组织实施公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依据:第97/政府号《内务部组织与活动法令》(2017年3月9日);第184/政府号《公务人员职业道德法令》(2019年6月26日);干部评估与发展司第36/评发司号函(2021年3月31日)。为继续有原则、有群众性地全面推进革新使命,真诚为人民服务,特别是不断提高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政府已颁布2019年6月26日第184/政府号《公务人员职业道德法令》,作为中央与地方党、国家组织据以实施的依据,旨在管理与教育培养公务人员具备政治品质、坚定的革命道德品德,对本职工作高度负责,自觉、尊重并严格执行法律和规章,富有效率,为保卫和发展国家作出贡献。内务部部长特发布本指示。

第2条

目的。1.详细明确地阐释《公务人员职业道德法》的部分内容;2.作为中央各级党、国家、老挝建国阵线、国家退伍军人联合会、群众组织的依据,据以正确、清晰、严谨并切合实际地将其细化为本部门的专门职业道德;3.作为中央与地方各级组织的依据,据以正确地对本单位公务人员进行宣传、培训和考核评估。

第3条

公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含义与职业道德。「职业道德(ຈັນຍາບັນ)」一词由「ຈັນຍາ(品行)」与「ບັນ(典籍、记载)」复合而成:「ຈັນຍາ」或「ຈະຣິຍາ」意指在群体或公共场合所表现、所行止的举止、礼仪;「ບັນ」意指典籍、汇集或记载。因此,「职业道德」意为:以文件形式记载下来的、在公共场合的行为规范。「公务人员职业道德」指每一名公务人员都必须尊重并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

本页展示前 3 条,全文共 13 条。查看三语全文请打开老法智 APP 页面。

在老法智 APP 中查看三语全文与 AI 解读

← 老法智 LaoPaniti 首页:老挝法律AI问答 · 合同起草 · 中老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