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税收相关法律部分条款的法律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ປັບປຸງບາງມາດຕາຂອງກົດໝາຍກ່ຽວກັບສ່ວຍສາອາກອນ

Law Amend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Tax-Related Laws

简介

本法规定对税收相关法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旨在调整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具体规定。本法的修订内容涉及条款内容的替换,以更新和明确税收征管中的相关规则,确保税收法律的适用性与一致性。

条文

第1条

第一条 宗旨
本法规定对《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法》《所得税法》《消费税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内容,以实现统一、集中、高效与成效,鼓励、推动法人和组织向国家预算正确、足额、透明和公正地履行各项税收义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第二条 法律内容的修订
各部被修订法律的内容如下:
一、《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九条 纳税期限:进口货物,应在口岸申报缴纳进口关税时缴纳税款;境内生产、供应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来自工资的所得税,应按月缴纳,不得迟于次月20日;来自利润分红的所得税,按各情形分别执行;利润税每年缴纳两次,第一次不得迟于7月20日,第二次不得迟于次年1月20日;微型企业的所得税,按合同约定缴纳;来自无住所者供应的个人增值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缴纳。
二、《增值税法》
第十一条 应征增值税的活动:进口货物;由处于增值税体系内的经营者,或由无住所者,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供应货物和服务;经济特区外的供应;通过电子系统的供应。
第十二条 免征增值税的活动:规定免税的进口货物(动植物良种、疫苗、农业加工原料、医疗器械等)、境内供应的货物和服务(农产品、教育、医疗、利息、保险等)以及向境外和经济特区出口矿产、电力。
第十五条 增值税计税依据:分别规定一般货物和服务、矿产、电力的计税依据;外币收入按官方汇率折算为基普计算。
第十七条 增值税税率:百分之七(7%)适用于进口货物、一般货物和服务、境内矿产和电力的供应;百分之零(0%)适用于向境外出口货物。
第二十三条 进项增值税抵扣的条件:规定四项条件;年收入不超过四亿基普者,由财政部规定按定额抵扣。
第二十四条 不准抵扣的进项增值税。
第二十九条 不准退还的增值税。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申报。
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的缴纳。
第三十四条 进入增值税体系。
第六十条 对处于增值税体系内经营者的措施:教育规训措施和罚款措施。
第六十一条 对欠缴增值税者的措施。
三、《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 利润税计税依据:分为账目正确者和账目不正确者(强制毛利)两种情形:农业与手工业7%、工业10%、商业与服务业15%、电力与矿产30%。
第十六条 利润税税率的提高或降低:烟草提高至22%;微型企业降至0.1%,中小企业降至3%—5%,证券市场上市公司13%等。
第十八条 不准列为税务支出的项目。
第七十三条 罚款措施。
四、《消费税法》
第十五条 消费税税率:按货物种类(燃油、车辆、酒、啤酒、烟草、化妆品等)和服务种类(娱乐、赌场等)规定税率。
第十七条 消费税征收计算期限。
第十八条 消费税的申报缴纳。
第三十八条 罚款措施。

第3条

第三条 条款内容的替换
《税收征管法》替换2019年6月17日第66/国会号《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
《增值税法》替换2018年6月20日第48/国会号《增值税法》第十一、十二、十五、十七、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六十及六十一条的内容;
《所得税法》替换2019年6月18日第67/国会号《所得税法》第十四、十六、十八及七十三条的内容;
《消费税法》替换2019年6月19日第68/国会号《消费税法》第十五、十七、十八及三十八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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