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的法令(主席令)
ລັດຖະບັນຍັດ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ດຳເນີນຄະດີປົກຄອງ
Decree 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Presidential Decree)
简介
本法令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的法令》,规定行政案件诉讼的原则、规则和措施,明确行政法庭的管辖权、诉讼参加人、一审、二审、撤销审及再审等各审级程序,以及判决效力与执行。全文共七十一条
条文
第1条
目的
本法令规定有关行政诉讼的原则、规则和措施,旨在使该项工作符合实际、合乎法律、公正,维护政治制度、行政、经济社会制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法治,限制和遏制违法行为,教育培养尊重并严格遵守法律的意识,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法治国家。
第2条
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是指下列各方之间关于行政或行政管理问题的案件:
一、国家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公务员与组织机构和公民之间;
二、国家组织机构与工作人员-公务员之间;
三、担任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与普通工作人员-公务员之间;
四、国家组织机构与国家组织机构之间。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法庭、人民检察机关及诉讼参加人为审理、解决或裁判行政案件,依照本法令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活动及承担的责任。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令所使用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国家组织机构,是指各部委、相当于部级的国家机关、老挝建国阵线、老挝退伍军人联合会、群众组织、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业;
二、组织机构,是指私营公司、国际组织及其他非国家组织机构;
三、工作人员-公务员,是指隶属于国家组织机构的人员,包括村长;
四、行政命令,是指国家组织机构负责人为使个人或组织机构执行计划、法律、法令、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事项,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法律文件;
五、行政决定,是指相关国家组织机构负责人为行使其职权,或细化和组织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法律文件所制定的法律文件;
六、行政违法,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员在履行职务工作中,作出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命令、行政决定;
七、公共利益,是指全社会的共同利益;
八、玩忽职守,是指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期限履行其职务工作;
九、法治,是指正确而严格地尊重和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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