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储备的法令(修订版)

ດຳລັດ ວ່າດ້ວຍຄັງສຳຮອງເງິນຕາຕ່າງປະເທດ (ສະບັບປັບປຸງ)

Decree on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Amended)

简介

本法令由老挝政府颁布,规定外汇储备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和规章,以保障货币政策的实施和对外支付能力,维护国家货币稳定。本法令取代2000年7月12日第102/ນຍ号法令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法令规定外汇储备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和规章,以保障货币政策的实施和对外支付能力,旨在维护国家货币稳定、保持坚挺,为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外汇储备。外汇储备是指为实施货币政策和应对对外支付而设立的外汇资产,包括:
1. 作为钞票和硬币的外币,或在境外银行账户中以某种硬通货存放、并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执行委员会一致同意而存于某国的存款;
2.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
3.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管理的黄金;
4. 由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发行或担保的、以某种外币计值的政府债券及其他债券,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执行委员会一致同意者;
5. 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3条

术语解释。本法令所使用术语的含义如下:
1. 黄金:是指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银行管理的金条、金制品及境外账面黄金;
2. 境外账面黄金:是指符合国际标准、不以金条形式存在,但按国际价格其价值相当于金条的黄金,存放于某国际金融机构、其价值相当于一定货币者;
3. 国际金融机构:是指外国商业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或)其他国际金融组织;
4. 硬通货:是指国际所接受、可用于国际支付、并能在国际市场上灵活买卖的外币;
5. 特别提款权:是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并持有的外汇储备资产;
6. 增值(运营):是指将外汇储备存放和(或)投资于境外买卖,以产生金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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