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官衔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ຊັ້ນນັກການທູດ
Law on Diplomatic Ranks
简介
本法规定外交官衔的设立、授予与管理,明确外交官衔的等级划分及适用规则。本法适用于老挝外交人员的官衔认定及相关事务,旨在规范外交官衔制度,保障外交工作的有序开展。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关于外交官衔工作的管理、跟踪检查的原则、规则和措施,以使该项工作富有成效和效率,旨在建设和发展外交部的干部、公务员,使其具备标准,在政治品质方面坚定,在组织、外交业务和外语方面过硬,纪律严明,主动执行对外政策,为保卫和发展国家的事业作出贡献。
第2条
第2条 外交官衔
外交官是指拥有外交官衔的外交部干部、公务员。
外交官衔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授予外交部干部、公务员的国家级官衔,以便其在国内外开展对外工作。
第3条
第3条 词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词语含义如下:
1. 代表机构: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代表机构以及常驻国际组织代表机构;
2. 外交业务:是指与开展和处理国际关系的活动及技能相关的专业;
3. 国际法:是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作为缔约方的条约中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以及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惯例(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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