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部长关于在执行法院判决中对财产进行估价、出售和移交的指示

ຄຳແນະນຳ ຂອງລັດຖະມົນຕີ ກະຊວງຍຸຕິທຳ ກ່ຽວກັບການຕີລາຄາ, ການຂາຍ ແລະ ການມອບຊັບ ໃນການຈັດຕັ້ງປະຕິບັດຄຳຕັດສິນຂອງສານ

Directive of the Minister of Justice on Valuation, Sale, and Transfer of Property in Execution of Court Judgments

简介

本指示由老挝司法部部长发布,为在执行法院判决过程中对财产进行估价、出售及移交工作确立统一的原则、程序与方法,以保障该项工作公开、合法、规范地在全国范围内运行

条文

第1条

为各执行法院判决管理机关在跟进、检查和指导方面提供依据;为各执行法院判决机关在指导执行人员开展财产估价、出售和移交工作方面提供依据,使其公开、正确、符合法律和规章;使执行法院判决人员及相关人员对执行工作有统一的认识和理解。

第2条

1. 财产的含义:本指示所规定的执行法院判决中的财产,是指动产和不动产,既包括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包括非担保物的财产。
2. 本指示所使用术语的含义:
- 担保财产: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个人、法人或组织所有的各类财产,按照命令、终审裁定、确定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决,或临时执行的裁决、判决之规定,约定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履行合同或清偿债务者;
- 非担保财产:是指有证据证明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由其取得的各类财产,被执行人正占有、使用,或依某项义务交由他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占有、使用,并经执行人员查获、登记、扣押或查封者;
- 属于债务人或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是指有证据证明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由其取得的各类财产,被执行人正占有、使用,或依某项义务交由他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占有、使用者;
- 由财产所有人授权取得的财产: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依某项义务授予被执行人所有,但该财产尚未登记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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