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陆路车辆零部件的协议

ຂໍ້ຕົກລົງ ວ່າດ້ວຍ ຊິ້ນສ່ວນຍານພາຫະນະທາງບົກ

Agreement on Land Vehicle Parts

简介

本协议由工业与商务部部长颁发,规定在工厂内用于生产和(或)组装陆路车辆的车辆零部件之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原则、规则与措施,涵盖零部件形式(SKD、CKD、IKD)、零部件清单、年度运营计划与进口程序、生产组装核证书的颁发与续期,以及各级管理机构的权责

条文

第1条

目的。本协议规定有关在工厂内用于生产和(或)组装陆路车辆的车辆零部件之管理、监督检查的原则、规则与措施,使工厂运营合乎法律法规,旨在按生产和(或)组装陆路车辆的技术系统保障技术安全与质量,依工业化与现代化方向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2条

陆路车辆零部件。陆路车辆零部件是指陆路车辆的组成部分,包括单一零件、已组装完整的部件及尚未组装完整的部件,用于组装为完整车辆,并依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按各形式区分。

第3条

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陆路车辆生产和(或)组装业务的境内外个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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