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
ກົດໝາຍ ວ່າດ້ວຍການສຶກສາຊັ້ນສູງ
Law on Higher Education
简介
本法规定高等教育的目标、原则与管理机制,明确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运行及质量保障要求。本法适用于老挝境内各类高等教育活动,旨在培养高素质人才,促进教育、科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同时,本法界定相关术语含义,规范教育主管部门职责及院校权利义务,确保高等教育体系有序运行。
条文
第1条
第1条 宗旨
本法规定有关高等教育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组织与开展的原则、制度和措施,以发展上述工作使其达到标准、具有质量,旨在建设和发展人力资源,使其具有政治品质、革命道德操守、职业道德、知识、能力,得到身体方面的发展,能够研究、运用科学研究成果、技术与创新成果以匹配相应的学历,能够与地区和国际接轨、竞争,参与保卫和发展国家。
第2条
第2条 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是指继高级中学教育或同等学历或职业教育之后的教育,其组织在专科、学士、硕士、博士层次开展教学,并包括深入学科专业、一级专家和二级专家的教育,以促进终身学习,其目标是培养和发展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人才、研究人员和科学家。
第3条
第3条 术语解释
本法所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1. 科学研究 是指探寻、创造有关自然和社会现象、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与理解的过程,包括物质与构想;
2. 终身学习 是指融合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的教育,包括随兴趣的学习,以促进所有人,无论男女,在其有生之年得到学习,按发展需求建设智慧型社会;
3. 弱势群体 是指经济困难或不具备接受教育条件之人;
4. 高等教育机构 是指自专科层次起向上开展教学、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服务之场所;
5. 教育三大特性 是指作为老挝教育特殊标志的特点,包括民族性、科学与现代性、群众性;
6. 教育五大基本原则 是指教育的原则或基本目标,旨在培养新型人才使其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得到全面均衡发展,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社会主义方向,包括德育、智育、劳动教育、体育和美育;
7. 普通课程 是指按各层次课程具有完整科目和学习期限的课程;
8. 衔接课程 是指在同一专业学科较高层次上衔接某一课程的课程,面向已完成专科或高级职业教育之人;
9. 学分 是指表示各科目教学量的计量单位;
10. 文凭 是指证明学历的正式文件;
11. 不端行为 是指不诚实廉洁、偏私以及其他不正确、不公正的行为;
12. 交换生 是指某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依据政府间或两国高等教育机构间所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所规定,前往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学习者;
13. 创新 是指运用知识、能力、生产工艺方法以及科学技术方面的经验,进行研究、创造、服务、开发具有高质量的产品、商品,以新形式推向社会;
14. 人工智能 是指赋予无生命之物以高度智慧,运用计算机科学和工程学技术替代人类工作;
15. 外部质量保障机构 是指独立的、处于高等教育机构管理之外、获教育与体育部认可对高等教育机构按所定标准进行质量评估的国家或私人组织;
16. 学习测评 是指收集有关学生学业成绩信息的过程,以采用多种方法如检查、考试等作出价值判断;
17. 学习评估 是指将测评结果用于对学生学习成果作出价值判断;
18. 学院理事会 是指处于学院组织架构内不常设的最高机构,履行提供管理和学术方面咨询的职责;
19. 研究院理事会 是指处于研究院组织架构内不常设的最高机构,履行提供管理和学术方面咨询的职责;
20. 大学理事会 是指处于大学组织架构内不常设的最高机构,履行提供管理和学术方面咨询的职责;
21. 行政理事会 是指处于高等教育机构组织架构内不常设的机构,履行担任管理方面顾问的职责;
22. 学术理事会 是指处于高等教育机构组织架构内不常设的机构,履行担任学术方面顾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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