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客户吃饭、送小礼品、做块招牌——这些在老挝算不算“广告费”?
ການລ້ຽງອາຫານລູກຄ້າ, ການໃຫ້ຂອງຂວັນນ້ອຍໆ, ການເຮັດປ້າຍໂຄສະນາ — ສິ່ງເຫຼົ່ານີ້ນັບເປັນ 'ຄ່າໂຄສະນາ' ໃນລາວຫຼືບໍ່?
Treating Clients to Meals, Giving Small Gifts, Making a Signboard—Do These Count as "Advertising Expenses" in Laos?
发布日期: 2026-09-11 · 老法智 LaoPaniti 普法专栏
在老挝开公司做生意的朋友,几乎都遇到过这样的场景:年底请老客户吃顿饭、给经销商送一批印着logo的保温杯、在店门口立一块灯箱招牌、搞一场促销抽奖……财务做账时把这些统统归到“广告费”里,可到底哪些能算、哪些不能算,心里其实没底。
这个模糊地带,老挝国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出过一份文件来“划范围”。它就是针对第70/ສພຊ号《税收法》(2015年12月15日)第35条第2项第4目里“广告费”一词作出的解释决议。
一、这份决议到底管什么?
简单说,它只干一件事:把《税收法》里那个笼统的“广告费”拆开,告诉大家具体包括哪些花销。依据该决议第1条,被明确列入“广告费”含义的,一共16类。
换句话说,只要你的支出落在这16类里,在税务处理上就按“广告费”来对待;不在这16类里的,就不能硬往这个筐里塞。
二、16类里,哪些是老板们天天在花的?
把第1条的内容翻译成大白话,日常最常碰到的有这些:
- 给顾客的市场扶持费——比如帮经销商分担一部分市场推广开销;
- 特定活动的广告物品费、广告物品设计费、通用标准广告物品费——印logo的T恤、雨伞、包装袋,以及设计这些物料的钱;
- 通过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印刷品、标牌等媒介的广告费——投广告位、发传单、做招牌都算;
- 影视广告费、广告歌曲费、户外广告费;
- 产品陈列展示费、活动布置物品费——展会摆台、门店堆头、活动现场的布置物料;
- 刮刮抽奖卡费用——促销抽奖用的刮刮卡;
- 以赠送方式促进产品销售的费用——买赠、满赠这类促销成本;
- 面向社会的广告发布费、广告文化扶持费;
- 以在活动、节庆等场合举办活动方式进行的广告费——赞助节庆、办路演。
可以看到,这份清单把“线上+线下”“物料+活动”基本都覆盖了。老板们做账时,不妨对照这16类逐项归位,而不是凭感觉贴标签。
三、为什么搞清楚这个很重要?
因为“广告费”在税务上是一个有明确边界的科目。边界清楚了,企业在做账、备查凭证、应对税务核查时才有据可依。这份决议第2条还特别写明:本决议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份普通说明,而是具有和法律相同效力的解释文件。第3条规定,本决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果你在老挝同时还在处理报关、消费税等其他税务事项,站内这几篇可以一起看:《老挝报关告别纸质时代:NSWA+电子系统你了解多少?》(https://www.123laoai.com/guide/204)、《老挝买酒买车要交消费税?一文搞懂谁该交、怎么交》(https://www.123laoai.com/guide/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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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老法智 LaoPaniti 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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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AQ
请客户吃饭、送节日礼品,算这份决议里的“广告费”吗?
要看具体性质。依据该决议第1条,“以赠送方式促进产品销售的费用”属于广告费;但单纯的人情往来、与促销无关的宴请,并不在第1条列明的16类之内,不能直接套用“广告费”这个科目。
在店门口做一块灯箱招牌,属于广告费吗?
属于。该决议第1条明确把“通过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印刷品、标牌等媒介的广告费”以及“户外广告费”列入广告费含义,招牌、灯箱这类户外标牌广告在列。
这份决议和《税收法》是什么关系?效力一样吗?
该决议第2条明确规定,本决议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第3条规定本决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它是国会常务委员会对第70/ສພຊ号《税收法》(2015年12月15日)第35条第2项第4目“广告费”一词作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