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荷兰投资保护协定:荷兰投资者的“护身符”
ຂໍ້ຕົກລົງປົກປ້ອງການລົງທຶນ ລາວ-ເນເທີແລນ: "ເຄື່ອງປ້ອງກັນ" ຂອງນັກລົງທຶນເນເທີແລນ
Laos-Netherlands Investment Protection Agreement: A "Talisman" for Dutch Investors
发布日期: 2026-07-04 · 老法智 LaoPaniti 普法专栏
场景
老王在老挝开了一家木材加工厂,最近听说荷兰投资者可以依据一个“神秘协定”直接告老挝政府到国际仲裁庭。他好奇:这协定到底给了外国投资者什么“特权”?对在老挝做生意的普通人又有什么影响?
一、协定背景:2003年签署,2005年生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于2003年5月16日签署,2005年5月1日生效。它可不是“新规”,而是一部已经运行多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但因为它被多次用于投资仲裁(如著名的Lao Holdings诉老挝案),所以对在老挝投资的荷兰籍人士(包括通过荷兰公司控股的投资者)至关重要。
二、核心保护:公平待遇、自由汇款、征收补偿
- 公平与公正待遇(第3条):老挝政府必须公平对待荷兰投资者的投资,不能采取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并要提供充分的人身安全保护。
-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第3条):荷兰投资者享受的待遇至少不低于老挝本国投资者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哪个更优就适用哪个。
- 自由转移(第5条):利润、股息、贷款偿还等投资相关款项可以自由汇出,不能无故限制或延迟。
- 征收补偿(第6条):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定程序、非歧视,并支付按真实价值计算的公正补偿(含利息),否则不得直接或间接征收。
- 战争损失补偿(第7条):如果投资因战争、武装冲突等受损,荷兰投资者应获得不低于老挝本国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三、最硬核的“武器”:直接告到国际仲裁庭
第9条是协定核心:荷兰投资者如果与老挝政府发生投资争端,可以直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进行仲裁。这意味着投资者可以绕过老挝国内法院,直接在国际层面寻求救济。
四、对普通人和企业的实际影响
- 如果你是荷兰投资者:你的投资受到国际法保护,遇到不公正待遇可以“告”到ICSID。
- 如果你不是荷兰投资者:但你的公司通过荷兰控股公司投资老挝,可能也能享受协定保护(第1条定义中的“国民”包括由荷兰国民控制的法人)。
- 对老挝本地企业:协定并不直接保护你,但你可能在合资或合作中受益于更稳定的投资环境。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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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老法智 LaoPaniti 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FAQ
这个协定是新的吗?
不是。该协定于2003年签署,2005年生效,已运行多年。
我不是荷兰人,但我的公司通过荷兰公司控股,能受保护吗?
可以。协定第1条定义中的“国民”包括由荷兰国民控制的法人,因此通过荷兰控股公司投资老挝的投资者也可能受保护。
如果老挝政府征收了我的投资,我能直接去国际仲裁吗?
如果你是荷兰投资者(或通过荷兰控股),可以依据第9条将争端提交ICSID仲裁,无需先走完老挝国内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