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赢了就能拿到钱?新加坡这起案子告诉你:翻旧账的时机比理由更重要
ຊະນະການອະນຸຍາໂຕຕຸລາການແລ້ວຈະໄດ້ເງິນບໍ? ຄະດີຢູ່ສິງຄະໂປນີ້ບອກທ່ານວ່າ: ເວລາທີ່ຈະຂຸດເລື່ອງເກົ່າຂຶ້ນມາສຳຄັນກວ່າເຫດຜົນ
Winning Arbitration Means Getting Paid? This Singapore Case Tells You: Timing of Rehashing Old Issues Matters More Than Reasons
发布日期: 2026-09-21 · 老法智 LaoPaniti 普法专栏
一个让很多人想不通的场景
某公司拿着一份国际投资仲裁裁决,跑到新加坡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批准了。对手是老挝政府。某公司不甘心,转头又去申请撤销这份批准令,理由是:老挝政府当初请律师时签了一份费用上限协议,却没披露,这属于欺诈。
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新加坡国际商业法院2024年给出的答案是:驳回。而且法院还认定,某公司这一手构成滥用程序。
这起案子(老挝政府诉 Lao Holdings NV)值得所有在老挝做投资、打仲裁的人认真看一遍——它讲的不是谁对谁错,而是什么时候提、比提什么更要命。
焦点一:旧账没在上一轮算,这一轮就不让你算了
某公司其实早就有机会提费用协议这件事。在之前那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里,它没提。等到执行阶段,才把这个问题翻出来。
法院的立场很明确:你该提的时候不提,现在换个程序再提,程序上不允许。这就是普通法里常说的 Henderson v Henderson 原则——一个争议应当在适当的阶段一次性解决,不能拆成几轮、反复消耗对方和法院。
对在老挝经商的人来说,这条教训很实在:仲裁不是可以无限重开的牌局。该主张的,第一轮就要主张。
焦点二:费用上限协议,本身不构成欺诈
某公司的第二个理由是:老挝政府没披露与律师之间的费用上限协议,等于欺诈,因此裁决不该被执行。
法院没有支持这个说法。费用协议是否需要披露,在本案中并不构成拒绝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理由。换句话说,某公司想用这个点撬动执行程序,撬不动。
这里涉及的法律框架,包括《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3)条、新加坡国际仲裁法(2020年修订版)以及前述 Henderson v Henderson 原则。注意,这些是新加坡法和国际仲裁规则层面的内容,不是老挝本地法规。
给在老挝投资者的三点提醒
第一,仲裁程序里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它的“窗口期”,错过就很难补。第二,执行阶段不是重新审理实体争议的地方,想靠新理由推翻执行,门槛极高。第三,请律师的费用安排怎么签、要不要披露,最好在启动程序前就想清楚,别等到对方拿它做文章。
如果你正在老挝做投资、签合同,或者已经卷进仲裁,与其事后找补,不如提前把程序节点理清楚。这类跨境执行问题,往往一环扣一环——比如之前那篇《赢了仲裁,钱却拿不到?一家泰国公司追着老挝政府要裁决,英国法院这关怎么过》讲的也是同一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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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老法智 LaoPaniti 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FAQ
仲裁裁决拿到手,对方不主动履行,我该去哪里申请执行?
执行通常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具体去哪个国家、哪家法院,取决于仲裁类型、裁决作出地和对方资产所在地。本案是在新加坡国际商业法院走执行程序。建议先确认对方资产在哪里,再决定执行地。
之前仲裁程序里没提的理由,能在执行阶段再提吗?
本案给出的答案倾向是不行。法院认定某公司未在之前的撤销程序中及时提出费用协议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再提,构成滥用程序。程序上的时机问题,往往比理由本身更关键。
对方没披露和律师的费用协议,算欺诈吗?
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这一主张,认为费用上限协议无需披露,不构成拒绝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理由。这类主张能否成立,要看具体事实和适用法律,不能一概而论。
本文依据 / Legal basis
- 《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