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了二十多年的地,突然有人来要回去——老挝最高法院怎么看?
ປູກຢູ່ດິນດຽວກັນຫຼາຍກວ່າຊາວປີ, ກະທັນຫັນມີຄົນມາຂໍຄືນ——ສານປະຊາຊົນສູງສຸດລາວເຫັນແນວໃດ?
Farming the Land for Over Twenty Years, Suddenly Someone Comes to Take It Back — How Does the Lao Supreme Court See It?
发布日期: 2026-09-11 · 老法智 LaoPaniti 普法专栏
在老挝北部,某先生从1997年起就在一块农地上开垦、耕种,一年一年地交着土地税。二十多年过去,地里的收成养活了全家。直到有一天,某公司找上门来,说这块地的管理使用权是他们的,要求某先生返还土地。
某先生懵了:我种了半辈子的地,怎么突然成了别人的?
这场纠纷一路打到了老挝人民最高法院。最终的结果是:最高法院驳回原告的破弃申请,维持二审判决,认定某先生享有该土地的管理使用权。
这个案子,值得每一个在老挝持有、使用农地的人认真看一遍。
一、双方各说各话,争的到底是什么?
原告的主张很直接:自己对争议土地享有管理使用权,被告未经许可就使用,应当返还。
被告某先生的抗辩也很朴素:这块地我从1997年起就开垦使用,一直没断过,而且该缴的土地税我一分没少缴。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其实就落在两个问题上:农地的管理使用权到底归谁?谁来举证?
二、法院的裁判逻辑:谁主张,谁举证
老挝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给出的裁判要点非常清晰:
主张土地管理使用权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拿不出充分证据让法院确信自己的权利主张,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换句话说,光说“这地是我的”不够,得有证据支撑。
而另一方面,法院也认可:长期持续占有使用土地、且未受到权利主张干扰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使用权的依据。 某先生从1997年起持续开垦使用、并缴纳土地税的事实,构成了他权利主张的有力支撑。
本案在程序上适用了《2004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08条、第109条、第110条、第111条、第113条,以及裁判费用相关法律第24条。
三、这个案子给在老挝用地的人什么提醒?
第一,证据要趁早留。 土地税缴纳凭证、开垦使用的记录、村邻的证言,这些平时看着不起眼的东西,真到了争议关头就是关键。
第二,长期实际使用本身有价值。 持续、公开、不受干扰地占有使用土地,在老挝的司法实践中是可以被法院纳入考量的因素。
第三,主张权利要主动。 如果你是认为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一方,举证责任在你身上,不能指望法院替你找证据。
在老挝涉及土地、房产的交易与持有,税务凭证和权属文件往往是绑在一起的,类似《在老挝买卖土地房子,这笔税不交,转让文件可能办不下来》里提到的情形,都说明一个道理:手续和凭证,平时就要理清楚。
土地争议从来不是一句“我用了很久”就能解决的,也不是一句“这地是我的”就能拿回来的。证据、时间、程序,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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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老法智 LaoPaniti 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FAQ
在老挝,长期使用一块农地就能取得管理使用权吗?
不能简单画等号。根据本案裁判要点,长期持续占有使用且未受权利主张干扰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使用权的依据,但法院仍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主张权利的一方也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土地权属纠纷中,举证责任在谁?
根据本案裁判要点,主张土地管理使用权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使法院确信其权利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缴纳土地税对确认土地使用权有帮助吗?
在本案中,被告自1997年起持续开垦使用并缴纳土地税的事实,是其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背景。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证据整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本文依据 / Legal basis
- 《2004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
- 《2004年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 《2004年民事诉讼法》第109条
- 《2004年民事诉讼法》第110条
- 《2004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 《2004年民事诉讼法》第113条
- 《裁判费用相关法律》第24条